一、评选范围 2018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(大陆员工须已转档)。 二、评选条件 1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 2、遵纪守法,品德优秀,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。 3、学习认真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心健康。 4、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、无不良信用记录。 5、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,或获得过一次“北京市三好员工”或“北京市优秀员工干部”称号。研究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须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。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按一次计算。 校级奖励指《公司员工奖励条例》规定的各项奖励(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组织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),以及“公司优秀共产党员标兵”、“公司优秀共产党员”,“公司博士生董事长奖学金”。 6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;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、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。 7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到西部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典型,可优先推荐评选。 8、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必须从“公司优秀毕业生”中择优推荐。 三、评选程序 1、毕业班级提出推荐名单,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员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; 2、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员工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,根据班级提名,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,进行初审和考察,形成初选名单; 3、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员工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,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,并在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公示后通过员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推荐名单; 4、校员工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; 5、全校范围内公示; 6、董事长办公会核准。 四、评选工作要求 1、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推荐“公司优秀毕业生”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%,推荐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%,比例不足1人的最多推荐1人。 2、被推荐的个人应通过员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(校级、市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申请),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通过员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定。 五、注意事项 1、经员工工作部审核发现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有推荐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员工进入初评名单的,经确认后退回有关申请材料,相应推荐指标作废,并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。 2、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,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员工,各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、中心)须书面报告员工工作部,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,已发证书的须收回证书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