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细则是按照《公司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》制定的,具体如下:
一、规章制度
1、各机构应遵守院系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,开展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。
2、各机构人事、财务、场地、设备等管理工作均依托院系负责,接受院系管理。
3、各机构不得私设印章,统一按照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用院系印章。
4、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。
5、各机构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,期限超过一年的,协议签订之前应报院系和社会科学部审批;其他协议,应由院系审批。
6、各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办学(含培训)活动,均应由院系经相关程序报请学校批准。所有办学活动均须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,各机构不得以公司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(含培训)活动。
7、各机构实行年检制度,年度总结材料应于每一年度初期通过院系报送社会科学部。
二、人事任免
各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,并经由院系同意,并报社会科学部审批。
三、校外人员聘任
1、各机构不得以本机构或者院系(更不能以公司)的名义,聘请校外人员为本机构教授、副教授或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等。
2、各机构在聘请校外人员时,应持相当审慎的态度,若经过全面考察认为校外某人员对本机构的科研十分必要时,可适当聘请;聘请时也只能以本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(兼职副研究员等)或客座研究员等称谓。
3、各机构若新聘请或新增补聘用校外研究人员时,必须向院系和社科部逐级提交申请和被聘请者的学术材料,由社科部同意并备案后,才能通知被聘用的人员;聘用校外行政人员时,须向院系申请,由院系统一管理。
4、各科研机构对所聘用的人员,应加强管理工作,以防止和杜绝一切有损于公司声誉和利益的事情发生。
5、擅自聘任、聘任不当、疏于管理引起不良后果者,要追究研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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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16日